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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事,物管先赔”被否的立法启示

华西都市报  2015-05-07 10:49

[摘要]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5月,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建议稿中“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曾在专家、政府部门、物管企业间引起激列争论。鲜为人知的是,为这一条款,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专程到北京向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终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否决了这一条款,认为立法条件既不成熟,也超出了地方立法权限。

“当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赔付责任”,这一条款曾被视为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中的一大亮点。但初衷良好、民众叫好并非是一个规范性文件成立的条件。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其实已经足以构成对该条款的否决。不过在当地的电梯安全立法中,还是引入了“物管先赔”的条款,再次各方引发激烈争议。终该条款被提请人大法工委审定,后者以三大原因对之予以了否定。

不难看出,“电梯出事,物管先赔”的条款无论是写入政府红头文件,还是引入电梯安全立法,虽然被“删除”的过程不算顺利,但自始至终,从相关民众代表、物业企业、质监局、法学专家等都参与了整个立法的博弈过程,乃至终被人大法工委否定,并被媒体持续报道,都较好体现了立法的开放性。整个事件中,至少有两点积极之处值得其他的地方立法予以借鉴。

首先,不管是红头文件还是电梯安全立法,“电梯先赔”条款都具备较强的民意基础。但与此同时,当地的物管企业和物管协会又成为激烈的反对方。这种博弈格局,实质体现了立法中不同利益方的参与。从此可看出,良法的出台,必然离不开各利益主体的有效参与和博弈,也只有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才能确保立法的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统一。

其次,这次红头文件制定和立法过程中,引入了备案审查制和人大法工委的审议,这在目前的立法实践中还不多见。但正因为这个环节的生效,终促成了争议条款的删除。事实上,随着地方立法权的增大,强化立法备案审查制对于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日显重要……在某种程度上,这一立法过程不啻为一次规范立法的标本。充分的博弈,有效的公开,加上备案审查制的有效运转,都对当下的地方立法有着重要启示,值得借鉴。

标签:电梯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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