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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首套房首付20%

内江新闻  2015-06-22 09:49

[摘要]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制度、低首付款比例等事宜作了调整,从6月10日开始实施。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制度、低首付款比例等事宜作了调整,从6月10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市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的举措之一。

《通知》规定,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房证明。

《通知》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取消第三方担保,只需提供所购住房做抵押。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中心不予放贷。同时,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实现“零收费”。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首套房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50%,执行二套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并正在偿还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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