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交纳的标准为2014年3月1日以后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含乡、镇)交付的物业项目维修资金按照统一定价方式进行交存。即楼梯房(含非住宅,下同)按60元每平方米交存;电梯房按75元每平方米交存。
我市维修资金归集一直都是按照《内江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当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售房单位代收。售房单位与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将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纳入当地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代管范畴,在银行专户存储、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户、专款专用”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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