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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主城区新购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标准

内江房天下  2015-11-27 14:13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内江市主城区新购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内府办发[2015]99号

市中区和东兴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内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内府发〔2015〕23号)精神,确保购房补贴及时足额发放给购房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购房财政补贴的发放、认定、领取等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购房补贴发放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棚户区货币安置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2010年6月1日以后取得毕业证书的)、内江市“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以及在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交会期间现场签约的,在内江主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含共有产权人)。

(二)范围:在2015年6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在网上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新购内江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

在2015年6月1日前已网签购房合同,在2015年12月31日前撤销原购房合同,再次网签购买同一套住房的,不得享受财政购房个人补贴。

在房交会期间购房的须在房交会实际举办时间内完成网上签约。

二、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三)对购买内江主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棚户区货币安置居民、农村居民、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含共有产权人)的家庭,给予80元/㎡的财政补贴。

(四)对购买内江主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内江市“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含共有产权人)的家庭,给予150元/㎡的财政补贴。

(五)对购买内江主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并在内江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举办的房交会期间完成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家庭,给予20元/㎡的财政补贴。

以上财政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实施。

三、申领购房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六)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家庭(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房屋征收货币安置补偿协议、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七)农村居民(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八)大学生村官、内江市“甜城英才引进工程”引进人才(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九)普通高校毕业五年内大学生(含共有产权人):需提供普通高校毕业证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网签合同、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十)在房交会期间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购房家庭,需提供商品房网签合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补贴资金发放银行卡等原件、复印件。

四、购房补贴申报、审核程序

(十一)购房人在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后,须向开发企业提供符合享受财政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负责对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保持一致”图章。

(十二)开发企业在2016年1月20日前,对符合本政策规定购买本楼盘普通商品住房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别向商品住房销售实际纳税归属地的住建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申报信息(申报表格式附后)和相关符合性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三)住建部门会同同级地税、房管、征收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楼盘信息、购房信息、补助信息、购房人符合性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确认盖章。

(十四)住建部门将经同级住建、地税、房管、征收等部门审核后的“享受财政购房补贴购房信息统计汇总表”附资金报告,按资金申报流程向同级政府报告,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签批意见将补贴资金安排同级住建部门,由同级住建部门将补贴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

(十五)已领取财政补贴的购房人,如需退房和撤销商品房网签合同,需经同级住建部门出具财政补贴资金退款证明,同级房管部门方可办理退房撤签手续。

五、补贴资金来源及资金发放实施单位

(十六)购房补贴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商品房销售税收归属级次财政分别承担。

(十七)购房补贴资金的发放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和专户管理,由商品住房销售实际纳税归属地住建部门具体实施办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补助对象指定个人银行账户。

六、监督管理

(十八)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购房人对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购房财政补贴的购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开发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串通骗取、套取购房财政补贴的开发企业,由相关部门追回违法所得,并记入房地产开发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实施办法由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主城区新购商品住房享受财政购房补贴信息统计汇总表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附件

主城区新购商品住房享受财政购房补贴信息统计汇总表

开发企业名称: 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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